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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朝福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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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法治社會不需要道德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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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治社會不需要講「道德」嗎? 儒家所講的「道德義務」,不是專要求某一階層的人,而是全面性、相互性地講。大家講「義務」,不但彼此會享有應得的「權利」,獲得「權利」的永久保障,也才不會鑽法律漏洞。 問:在民主的國度裏,大家都講法治,人人守法,就能約束個人的言行,維持社會的秩序。法重在「權利」的保障,權利一旦遭到侵害,就可訴諸法律,要求對方履行「義務」,還其公道,不履行,就強制執行,逼他就範,何其方便,又能達到「解決人際問題」的快速效果。儒家講道德,道德重在「義務」,不講「權利」,凡事都「反求諸己」,這固可增進個人的修養,但對別人的錯,卻無可奈何,只好啞巴吃黃蓮,自我解嘲說對方「以後會有惡報」,這樣的學說,如何能適存於現代?難怪很多人視它為迂腐,儒家對此有何辯解? 答:儒家最重視道德,講人如何在自己的分位上,各盡自己應盡的道德義務。它很少講「利」(子罕言利),只重「義」,因為太講利,大家相互爭奪,忽略了「義」,就會破壞和諧,只要大家講「義」,利就在其中,也就是說:講「利」易失「義」,講「義」易得「利」,所以不必強調「利」,而要重視「義」。 舉例來說:父母對孩子要盡心盡力去照顧,使他們受到良好的教養,這是做父母的人所應盡的道德義務;子女對父母要孝敬,要懂得知恩、感恩、報恩,要竭盡所能去事奉父母,這也是做子女的人所應盡的道德義務,雙方雖然都自求盡「義務」,不爭「權利」,但彼此的「權利」,都在對方所盡的「義務」中得到了,並不會因為不爭它,就真的失去應得的權利。 儒家講道德義務,不是憑空設下種種的教條,要人人來墨守,而是要大家時時保持心靈的自覺,主動感受到自己應該盡這樣的義務,才能心安,才能活得有意義、有價值,才能展現生命的莊嚴,這種「主動的奉獻」,不是誰給他的壓力,也不是誰給他的命令,如果一定要說這是命令,只能說這是良心給自己的「無上命令」,因為是良心自己給自己的,所以每個人都甘願受,歡喜做,好處給對方越多,不但對方覺得快樂,自己也越快樂,這種對良心的成全,不但不覺得自己委曲,有負擔,還能生發一種剛健的精神力量,讓自己一直持續下去,所以如果是一個孝子,他覺得孝順是對父母應盡的義務,父母有生之年會對他們孝敬,父母死了,仍會祭祀以誠,「追養繼孝」,可見大家講「義務」,不但會享有應得的「權利」,還會獲得「權利」的永久保障;不像法律之利害關係的兩造,為了爭奪自己的權利,導致情感破裂,對簿公堂,即使一方贏了,逼使另一方履行義務,他必也心不甘情不願,一有機會,必然設法找借口逃避他的法律責任,所以一方越想維護自己的權益,往往越無法如願以償。 儒家所講的「道德義務」,不是專對某一階層的人講,而是全面性地講,相互地講。「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不管職位高低,輩份尊卑,都一律要自求盡自己分位上的道德義務,所以臣應忠君,君也應禮臣,子應孝父,父也應慈子,後世只講臣忠子孝,只求卑低者盡道德義務,而不講君禮父慈,乃至「君要臣死,臣不敢不死;父要子亡,子不敢不亡」之只強調臣、子之絕對義務,而未視君臣、父子之人格乃對列的平等,這些都有違原始儒家的理念,世人用這種異化的思想來指責儒家,實在有欠公允。 儒家講道德,卻也不忽法律,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這是從德、法的效用上講兩者之治本、治標的不同,不意味「法」不必要,法能使「民免」,就有它的價值在。孔子也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如果他斷案,也跟公正的法官一樣,會依事實的情理法來判決,只是希望社會會有祥和而沒有興訟的一天,這說明了儒家的治國,還是要維持「法」的存在;而「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更說明了「法」還是要以道德理念為根本,可見儒家雖德、法並重,精神上還是以「德」為主,以「法」為輔,因為只要人人有德,有強烈的履行「道德義務」的意識,人際間就會和諧,就很少乃至沒有訴訟的案件了。 人原本是仁性與物氣的夾雜存在,要人人都有德,談何容易?所以孔子才說:「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意謂:假如有聖賢人君興起,也一定要努力一輩子,才能普遍感召世人,使仁政大行。)因此理想上雖只想讓「法」暫時存在,但真要廢「法」,其實也難,人還是需要它來解決現實上無法擺平的衝突。就個人的修養來說,儒家主張「躬自厚而薄責於人。」儘量原諒別人的過錯,人既都不是聖賢,誰能無過?尤其當對方無惡意地冒犯了我,讓我吃了些小虧,當然應「犯而不校」,這一方面可以免傷彼此的和氣,一方面也可借此反省自己是否也有不是之處,以改進自己;至於蓄意的侵害,使我吃大虧乃至要失去生命的,當然要「以直報怨」,該上訴的就上訴,絕不當個「你打我的左臉頰,我伸出右臉頰讓你再打」的軟弱者,因為對這樣的人越仁慈,他會越吃定你,如此反成了姑息養奸;至於怎樣做才恰當,這正是儒家所要講求的「中庸之道」,而這也是孔子所講的「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的精神義涵所在。所以對得寸進尺的人,儒家不會「啞巴吃黃蓮」,自認倒楣了事,當然也不會用「以後他會有惡報」之類的話去詛咒人,可見世人以為儒學是迂腐之學,都因於對它不了解之故。 合情合理之法律,之所以能受到大家的支持,即因於它的精神內涵本於道德,也只有人人有道德修養,才會徹底守法,而不會鑽法律漏洞。法是死的,人是活的,社會人為了投機取巧,常會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之類的話,這都因於缺乏對國家、社會的「道德義務」感之故,所以要法治落實而不變質,提倡道德,實是不二法門,重視道德的儒學,豈不正是法治社會最需要的根本學問? http://www.ccla.url.tw/hot_401770.html 專欄-法治社會不需要道德嗎 2024-11-18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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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治社會不需要講「道德」嗎?

儒家所講的「道德義務」,不是專要求某一階層的人,而是全面性、相互性地講。大家講「義務」,不但彼此會享有應得的「權利」,獲得「權利」的永久保障,也才不會鑽法律漏洞。

:在民主的國度裏,大家都講法治,人人守法,就能約束個人的言行,維持社會的秩序。法重在「權利」的保障,權利一旦遭到侵害,就可訴諸法律,要求對方履行「義務」,還其公道,不履行,就強制執行,逼他就範,何其方便,又能達到「解決人際問題」的快速效果。儒家講道德,道德重在「義務」,不講「權利」,凡事都「反求諸己」,這固可增進個人的修養,但對別人的錯,卻無可奈何,只好啞巴吃黃蓮,自我解嘲說對方「以後會有惡報」,這樣的學說,如何能適存於現代?難怪很多人視它為迂腐,儒家對此有何辯解?

:儒家最重視道德,講人如何在自己的分位上,各盡自己應盡的道德義務。它很少講「利」(子罕言利),只重「義」,因為太講利,大家相互爭奪,忽略了「義」,就會破壞和諧,只要大家講「義」,利就在其中,也就是說:講「利」易失「義」,講「義」易得「利」,所以不必強調「利」,而要重視「義」。

舉例來說:父母對孩子要盡心盡力去照顧,使他們受到良好的教養,這是做父母的人所應盡的道德義務;子女對父母要孝敬,要懂得知恩、感恩、報恩,要竭盡所能去事奉父母,這也是做子女的人所應盡的道德義務,雙方雖然都自求盡「義務」,不爭「權利」,但彼此的「權利」,都在對方所盡的「義務」中得到了,並不會因為不爭它,就真的失去應得的權利。

儒家講道德義務,不是憑空設下種種的教條,要人人來墨守,而是要大家時時保持心靈的自覺,主動感受到自己應該盡這樣的義務,才能心安,才能活得有意義、有價值,才能展現生命的莊嚴,這種「主動的奉獻」,不是誰給他的壓力,也不是誰給他的命令,如果一定要說這是命令,只能說這是良心給自己的「無上命令」,因為是良心自己給自己的,所以每個人都甘願受,歡喜做,好處給對方越多,不但對方覺得快樂,自己也越快樂,這種對良心的成全,不但不覺得自己委曲,有負擔,還能生發一種剛健的精神力量,讓自己一直持續下去,所以如果是一個孝子,他覺得孝順是對父母應盡的義務,父母有生之年會對他們孝敬,父母死了,仍會祭祀以誠,「追養繼孝」,可見大家講「義務」,不但會享有應得的「權利」,還會獲得「權利」的永久保障;不像法律之利害關係的兩造,為了爭奪自己的權利,導致情感破裂,對簿公堂,即使一方贏了,逼使另一方履行義務,他必也心不甘情不願,一有機會,必然設法找借口逃避他的法律責任,所以一方越想維護自己的權益,往往越無法如願以償。

儒家所講的「道德義務」,不是專對某一階層的人講,而是全面性地講,相互地講。「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不管職位高低,輩份尊卑,都一律要自求盡自己分位上的道德義務,所以臣應忠君,君也應禮臣,子應孝父,父也應慈子,後世只講臣忠子孝,只求卑低者盡道德義務,而不講君禮父慈,乃至「君要臣死,臣不敢不死;父要子亡,子不敢不亡」之只強調臣、子之絕對義務,而未視君臣、父子之人格乃對列的平等,這些都有違原始儒家的理念,世人用這種異化的思想來指責儒家,實在有欠公允。

儒家講道德,卻也不忽法律,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這是從德、法的效用上講兩者之治本、治標的不同,不意味「法」不必要,法能使「民免」,就有它的價值在。孔子也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如果他斷案,也跟公正的法官一樣,會依事實的情理法來判決,只是希望社會會有祥和而沒有興訟的一天,這說明了儒家的治國,還是要維持「法」的存在;而「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更說明了「法」還是要以道德理念為根本,可見儒家雖德、法並重,精神上還是以「德」為主,以「法」為輔,因為只要人人有德,有強烈的履行「道德義務」的意識,人際間就會和諧,就很少乃至沒有訴訟的案件了。

人原本是仁性與物氣的夾雜存在,要人人都有德,談何容易?所以孔子才說:「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意謂:假如有聖賢人君興起,也一定要努力一輩子,才能普遍感召世人,使仁政大行。)因此理想上雖只想讓「法」暫時存在,但真要廢「法」,其實也難,人還是需要它來解決現實上無法擺平的衝突。就個人的修養來說,儒家主張「躬自厚而薄責於人。」儘量原諒別人的過錯,人既都不是聖賢,誰能無過?尤其當對方無惡意地冒犯了我,讓我吃了些小虧,當然應「犯而不校」,這一方面可以免傷彼此的和氣,一方面也可借此反省自己是否也有不是之處,以改進自己;至於蓄意的侵害,使我吃大虧乃至要失去生命的,當然要「以直報怨」,該上訴的就上訴,絕不當個「你打我的左臉頰,我伸出右臉頰讓你再打」的軟弱者,因為對這樣的人越仁慈,他會越吃定你,如此反成了姑息養奸;至於怎樣做才恰當,這正是儒家所要講求的「中庸之道」,而這也是孔子所講的「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的精神義涵所在。所以對得寸進尺的人,儒家不會「啞巴吃黃蓮」,自認倒楣了事,當然也不會用「以後他會有惡報」之類的話去詛咒人,可見世人以為儒學是迂腐之學,都因於對它不了解之故。

合情合理之法律,之所以能受到大家的支持,即因於它的精神內涵本於道德,也只有人人有道德修養,才會徹底守法,而不會鑽法律漏洞。法是死的,人是活的,社會人為了投機取巧,常會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之類的話,這都因於缺乏對國家、社會的「道德義務」感之故,所以要法治落實而不變質,提倡道德,實是不二法門,重視道德的儒學,豈不正是法治社會最需要的根本學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