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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治社会不需要道德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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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治社会不需要讲「道德」吗? 儒家所讲的「道德义务」,不是专要求某一阶层的人,而是全面性、相互性地讲。大家讲「义务」,不但彼此会享有应得的「权利」,获得「权利」的永久保障,也才不会钻法律漏洞。 问:在民主的国度裏,大家都讲法治,人人守法,就能约束个人的言行,维持社会的秩序。法重在「权利」的保障,权利一旦遭到侵害,就可诉诸法律,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还其公道,不履行,就强制执行,逼他就范,何其方便,又能达到「解决人际问题」的快速效果。儒家讲道德,道德重在「义务」,不讲「权利」,凡事都「反求诸己」,这固可增进个人的修养,但对别人的错,却无可奈何,只好哑巴吃黄莲,自我解嘲说对方「以后会有恶报」,这样的学说,如何能适存於现代?难怪很多人视它为迂腐,儒家对此有何辩解? 答:儒家最重视道德,讲人如何在自己的分位上,各尽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它很少讲「利」(子罕言利),只重「义」,因为太讲利,大家相互争夺,忽略了「义」,就会破坏和谐,只要大家讲「义」,利就在其中,也就是说:讲「利」易失「义」,讲「义」易得「利」,所以不必强调「利」,而要重视「义」。 举例来说:父母对孩子要尽心尽力去照顾,使他们受到良好的教养,这是做父母的人所应尽的道德义务;子女对父母要孝敬,要懂得知恩、感恩、报恩,要竭尽所能去事奉父母,这也是做子女的人所应尽的道德义务,双方虽然都自求尽「义务」,不争「权利」,但彼此的「权利」,都在对方所尽的「义务」中得到了,并不会因为不争它,就真的失去应得的权利。 儒家讲道德义务,不是凭空设下种种的教条,要人人来墨守,而是要大家时时保持心灵的自觉,主动感受到自己应该尽这样的义务,才能心安,才能活得有意义、有价值,才能展现生命的庄严,这种「主动的奉献」,不是谁给他的压力,也不是谁给他的命令,如果一定要说这是命令,只能说这是良心给自己的「无上命令」,因为是良心自己给自己的,所以每个人都甘愿受,欢喜做,好处给对方越多,不但对方觉得快乐,自己也越快乐,这种对良心的成全,不但不觉得自己委曲,有负担,还能生发一种刚健的精神力量,让自己一直持续下去,所以如果是一个孝子,他觉得孝顺是对父母应尽的义务,父母有生之年会对他们孝敬,父母死了,仍会祭祀以诚,「追养继孝」,可见大家讲「义务」,不但会享有应得的「权利」,还会获得「权利」的永久保障;不像法律之利害关系的两造,为了争夺自己的权利,导致情感破裂,对簿公堂,即使一方赢了,逼使另一方履行义务,他必也心不甘情不愿,一有机会,必然设法找借口逃避他的法律责任,所以一方越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越无法如愿以偿。 儒家所讲的「道德义务」,不是专对某一阶层的人讲,而是全面性地讲,相互地讲。「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不管职位高低,辈份尊卑,都一律要自求尽自己分位上的道德义务,所以臣应忠君,君也应礼臣,子应孝父,父也应慈子,后世只讲臣忠子孝,只求卑低者尽道德义务,而不讲君礼父慈,乃至「君要臣死,臣不敢不死;父要子亡,子不敢不亡」之只强调臣、子之绝对义务,而未视君臣、父子之人格乃对列的平等,这些都有违原始儒家的理念,世人用这种异化的思想来指责儒家,实在有欠公允。 儒家讲道德,却也不忽法律,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是从德、法的效用上讲两者之治本、治标的不同,不意味「法」不必要,法能使「民免」,就有它的价值在。孔子也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如果他断案,也跟公正的法官一样,会依事实的情理法来判决,只是希望社会会有祥和而没有兴讼的一天,这说明了儒家的治国,还是要维持「法」的存在;而「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更说明了「法」还是要以道德理念为根本,可见儒家虽德、法并重,精神上还是以「德」为主,以「法」为辅,因为只要人人有德,有强烈的履行「道德义务」的意识,人际间就会和谐,就很少乃至没有诉讼的案件了。 人原本是仁性与物气的夹杂存在,要人人都有德,谈何容易?所以孔子才说:「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意谓:假如有圣贤人君兴起,也一定要努力一辈子,才能普遍感召世人,使仁政大行。)因此理想上虽只想让「法」暂时存在,但真要废「法」,其实也难,人还是需要它来解决现实上无法摆平的冲突。就个人的修养来说,儒家主张「躬自厚而薄责於人。」尽量原谅别人的过错,人既都不是圣贤,谁能无过?尤其当对方无恶意地冒犯了我,让我吃了些小亏,当然应「犯而不校」,这一方面可以免伤彼此的和气,一方面也可借此反省自己是否也有不是之处,以改进自己;至於蓄意的侵害,使我吃大亏乃至要失去生命的,当然要「以直报怨」,该上诉的就上诉,绝不当个「你打我的左脸颊,我伸出右脸颊让你再打」的软弱者,因为对这样的人越仁慈,他会越吃定你,如此反成了姑息养奸;至於怎样做才恰当,这正是儒家所要讲求的「中庸之道」,而这也是孔子所讲的「君子之於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的精神义涵所在。所以对得寸进尺的人,儒家不会「哑巴吃黄莲」,自认倒楣了事,当然也不会用「以后他会有恶报」之类的话去诅咒人,可见世人以为儒学是迂腐之学,都因於对它不了解之故。 合情合理之法律,之所以能受到大家的支持,即因於它的精神内涵本於道德,也只有人人有道德修养,才会彻底守法,而不会钻法律漏洞。法是死的,人是活的,社会人为了投机取巧,常会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类的话,这都因於缺乏对国家、社会的「道德义务」感之故,所以要法治落实而不变质,提倡道德,实是不二法门,重视道德的儒学,岂不正是法治社会最需要的根本学问? http://www.ccla.url.tw/hot_401770.html 专栏-法治社会不需要道德吗 2024-11-18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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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治社会不需要讲「道德」吗?

儒家所讲的「道德义务」,不是专要求某一阶层的人,而是全面性、相互性地讲。大家讲「义务」,不但彼此会享有应得的「权利」,获得「权利」的永久保障,也才不会钻法律漏洞。

:在民主的国度裏,大家都讲法治,人人守法,就能约束个人的言行,维持社会的秩序。法重在「权利」的保障,权利一旦遭到侵害,就可诉诸法律,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还其公道,不履行,就强制执行,逼他就范,何其方便,又能达到「解决人际问题」的快速效果。儒家讲道德,道德重在「义务」,不讲「权利」,凡事都「反求诸己」,这固可增进个人的修养,但对别人的错,却无可奈何,只好哑巴吃黄莲,自我解嘲说对方「以后会有恶报」,这样的学说,如何能适存於现代?难怪很多人视它为迂腐,儒家对此有何辩解?

:儒家最重视道德,讲人如何在自己的分位上,各尽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它很少讲「利」(子罕言利),只重「义」,因为太讲利,大家相互争夺,忽略了「义」,就会破坏和谐,只要大家讲「义」,利就在其中,也就是说:讲「利」易失「义」,讲「义」易得「利」,所以不必强调「利」,而要重视「义」。

举例来说:父母对孩子要尽心尽力去照顾,使他们受到良好的教养,这是做父母的人所应尽的道德义务;子女对父母要孝敬,要懂得知恩、感恩、报恩,要竭尽所能去事奉父母,这也是做子女的人所应尽的道德义务,双方虽然都自求尽「义务」,不争「权利」,但彼此的「权利」,都在对方所尽的「义务」中得到了,并不会因为不争它,就真的失去应得的权利。

儒家讲道德义务,不是凭空设下种种的教条,要人人来墨守,而是要大家时时保持心灵的自觉,主动感受到自己应该尽这样的义务,才能心安,才能活得有意义、有价值,才能展现生命的庄严,这种「主动的奉献」,不是谁给他的压力,也不是谁给他的命令,如果一定要说这是命令,只能说这是良心给自己的「无上命令」,因为是良心自己给自己的,所以每个人都甘愿受,欢喜做,好处给对方越多,不但对方觉得快乐,自己也越快乐,这种对良心的成全,不但不觉得自己委曲,有负担,还能生发一种刚健的精神力量,让自己一直持续下去,所以如果是一个孝子,他觉得孝顺是对父母应尽的义务,父母有生之年会对他们孝敬,父母死了,仍会祭祀以诚,「追养继孝」,可见大家讲「义务」,不但会享有应得的「权利」,还会获得「权利」的永久保障;不像法律之利害关系的两造,为了争夺自己的权利,导致情感破裂,对簿公堂,即使一方赢了,逼使另一方履行义务,他必也心不甘情不愿,一有机会,必然设法找借口逃避他的法律责任,所以一方越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越无法如愿以偿。

儒家所讲的「道德义务」,不是专对某一阶层的人讲,而是全面性地讲,相互地讲。「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不管职位高低,辈份尊卑,都一律要自求尽自己分位上的道德义务,所以臣应忠君,君也应礼臣,子应孝父,父也应慈子,后世只讲臣忠子孝,只求卑低者尽道德义务,而不讲君礼父慈,乃至「君要臣死,臣不敢不死;父要子亡,子不敢不亡」之只强调臣、子之绝对义务,而未视君臣、父子之人格乃对列的平等,这些都有违原始儒家的理念,世人用这种异化的思想来指责儒家,实在有欠公允。

儒家讲道德,却也不忽法律,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是从德、法的效用上讲两者之治本、治标的不同,不意味「法」不必要,法能使「民免」,就有它的价值在。孔子也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如果他断案,也跟公正的法官一样,会依事实的情理法来判决,只是希望社会会有祥和而没有兴讼的一天,这说明了儒家的治国,还是要维持「法」的存在;而「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更说明了「法」还是要以道德理念为根本,可见儒家虽德、法并重,精神上还是以「德」为主,以「法」为辅,因为只要人人有德,有强烈的履行「道德义务」的意识,人际间就会和谐,就很少乃至没有诉讼的案件了。

人原本是仁性与物气的夹杂存在,要人人都有德,谈何容易?所以孔子才说:「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意谓:假如有圣贤人君兴起,也一定要努力一辈子,才能普遍感召世人,使仁政大行。)因此理想上虽只想让「法」暂时存在,但真要废「法」,其实也难,人还是需要它来解决现实上无法摆平的冲突。就个人的修养来说,儒家主张「躬自厚而薄责於人。」尽量原谅别人的过错,人既都不是圣贤,谁能无过?尤其当对方无恶意地冒犯了我,让我吃了些小亏,当然应「犯而不校」,这一方面可以免伤彼此的和气,一方面也可借此反省自己是否也有不是之处,以改进自己;至於蓄意的侵害,使我吃大亏乃至要失去生命的,当然要「以直报怨」,该上诉的就上诉,绝不当个「你打我的左脸颊,我伸出右脸颊让你再打」的软弱者,因为对这样的人越仁慈,他会越吃定你,如此反成了姑息养奸;至於怎样做才恰当,这正是儒家所要讲求的「中庸之道」,而这也是孔子所讲的「君子之於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的精神义涵所在。所以对得寸进尺的人,儒家不会「哑巴吃黄莲」,自认倒楣了事,当然也不会用「以后他会有恶报」之类的话去诅咒人,可见世人以为儒学是迂腐之学,都因於对它不了解之故。

合情合理之法律,之所以能受到大家的支持,即因於它的精神内涵本於道德,也只有人人有道德修养,才会彻底守法,而不会钻法律漏洞。法是死的,人是活的,社会人为了投机取巧,常会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类的话,这都因於缺乏对国家、社会的「道德义务」感之故,所以要法治落实而不变质,提倡道德,实是不二法门,重视道德的儒学,岂不正是法治社会最需要的根本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