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页导览 > 池学文论文集 > 映心之路-组织章程是一艘续航的船
本会组织章程制定於民国93年10月9日,并经成立大会鼓掌通过,报内政部核备在案。另为配合学会发展所作组织再造而於民国百年经理监事会暨大会通过章程部分条文修改,亦同时呈报内政部备案。谨将修正后暨重要条文条例如下,供各界人士参考指教。凡认同本会章程者均欢迎加入。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文化生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Chinese Cultural Living Association 简称 (CCLA)
第二条 第二条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以弘扬中华文化;提升生活素质和生活情操;联系台湾和海内外华人社会感情;并促进各学术文化团体之交流为宗旨。
第三条 第三条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
分支机构。前项分支机构组织规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后:(一)介绍和弘扬中华文化-设置正春书院为
学术发展基地,作为教学,研究,考察,藏书,出版和两岸学术文教和相关经贸交流之用.
(二)提倡中华文化-设立艺术生活工作坊,提升两岸人民之文
化艺术生活和情感(三)协助政府有关中华文化政策之推展,建
构中华文化生态环境。
第六条 本会定位为学习型组织具备社会教育与社会参与等功能,办
理教育培训,活动推广和学术研究
第七条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目的事业机关为文化部、教育部及行政院卫生署。
1. 个人会员 :凡赞同本会目标 宗旨 年龄20岁(含)以上 身心健全设籍於中华民国区域 填具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通过 依本章程缴纳各项费用者.
2. 团体会员 凡赞同本会目标之公司团体,得填具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并缴纳会费者.应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前项各项权利.
3. 赞助会员 :凡一次赞助新台币一万元以上者 为赞助会员.
4. 荣誉会员 :凡对本会推展活动有特殊贡献者,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得聘为荣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会员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者, 视为自动退会。满一年未缴会费者,经通知仍不缴纳者,予以停权处分.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
第十一条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修正为「本会置理事9人、监事3人」 第十八条 修正为「常务理事3人」
第三十八条 修正为「本章程经本会101.1.8第二届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报经内政部台内设字第1010350681号准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