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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文化生活學會章程修正後全部條文 (本會章程增修條文業經本會106.1.7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暨107.2.24第二次會員大會提案通過,函請主管內政部核備,並送高雄地方法院備查) 日期文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雄院和登他字108法登他字第20號。
中華文化生活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文化生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
為 Corporation of Chinese Cultural Living Association 簡稱 (CCLA)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文化教育學術團體,介紹,提倡和弘揚中華文化;提高台灣人民的文化素質和生活情操;推動台灣和海內外華人社會文化生活與感情;聯繫世界各地文化,學術機構,促進文化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規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後:
(一)介紹和弘揚中華文化
設置正春書院為學術發展基地,作為教學,研究,考察,藏書,出版和兩岸學術文教和相關經貿交流之用.籌組學術發展委員會-舉辦中華文化文學與企業專題講座,座談和研討會.辦理儒道佛經學教育和本國語言教學活動.推展國際間對中華文化之認識與交流。邀請大陸各領域中有影響力之文教和相關經貿專業人士來臺參訪,講學,座談。強化行銷功能設置網站並發行各種出版品.辦理傳統文化教育師資培訓相關課程
(二)提倡中華文化-設立藝術生活工作坊,
提升兩岸人民之文化藝術生活和情感推廣民族藝術和傳統技藝 提倡琴棋書畫等文化生活,辦理研習,比賽,展示,交流.舉辦具鄕情特色活動之研習比賽和觀摩表演.推廣中華飲食,養生,武術,經絡等主題關懷活動.舉辦中華文化營活動,邀請兩岸和中外人士參與.推動文化創意產品,並協助藝術工作者之產品商業化。辦理文化及生活美學之相關人才培訓、以宣導文化資產之價值及傳延生活美學的重要性。
(三)協助政府有關中華文化政策之推展,建構中華文化生態環境
推動建立中華文化生態博物館(簡稱華博),通過以中華文化在台灣系列文化如語言、信仰、民俗、歷史、人文、族譜宗祠家訓堂號、節慶、古蹟、藝術建築、食衣住行、感恩關懷和台灣特有的選舉文化等、運用場景將實物與非物質等展示來呈現中華文化生活。明訂館藏的取得及其他資產之維護及處置規畫,館藏的調查、研究、整理與建檔計畫和如何運用於展示和教育。
研議建立「中華百姓文化華博服務宣導團」,開展義工服務與宣傳,開展義工服務與宣傳,分設國學組,人文藝術組,文教組,慈善組、族譜組,聯絡服務組和策畫組等。
加強兩岸文教和相關經貿團體之交流,互訪與合作,辦理座談,展覽,文物聯展與資訊交流等活動.提升人文生活 落實生態保護,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
接受政府委託辦理有關社區營造,文化、教育、資產等之活動和發展事項。
結合文化部政策規畫並推動台灣大社區總體營造工作,建構中華文化生態博物館實體化。
第六條 本會定位為學習型組織 具備社會教育與社會參與等功能,辦理教育培訓,活動推廣和學術研究
第七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文化部、教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後列四種:
1.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目標 宗旨 年齡20歲(含)以上 身心健全設籍於中華民國區域 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 依本章程繳納各項費用者 .
2.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目標之公司團體,得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者.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前項各項權利.
3.贊助會員 :凡一次贊助新台幣一萬元以上者 為贊助會員.
4.榮譽會員 :凡對本會推展活動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聘為榮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惟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無前項各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
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會員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 視為自動退會。滿一年未繳會費者,經通知仍不繳納者,予以停權處分.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有後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所繳各項費用慨不退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後:
1.訂定與變更章程。2.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5.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6.議決財產之處分。7.議決本會之解散。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 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1.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2.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3.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4.聘免工作人員。5.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6.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2.審核年度決算。3.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4.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有後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執行長(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執行長(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執行長(秘書長)及各級工作人員志工得視財務狀況酌予津貼由理事會授權理事長全權處理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書院、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和顧問各若干人,聘期除名譽理事長外,不受理、監事任期之限制。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後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五、本會之解散。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後:
1.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團體會員貳千元。
2.常年會費:個人一般會員,每年壹千伍百元,團體會員每年八千元,於入會時繳納,或於次年元月一日起繳納。個人永久會員,一次繳納壹萬元整(含入會費500元)於入會時繳納,由個人一般會員轉入亦同。
3.事業費。4.會員捐款。5.委託收益。6.基金及其孳息。7.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各界人士或團體捐助本會之款物,本會定期公佈捐助人姓名和金 額,文物捐贈、製作和購買做好保存、登錄、研究、編輯,作為日後的展出,並列名捐贈者芳名,捐贈管理監督-史料、實物的接收、登帳、編目和建檔將依據文化部頒佈的《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進行。並依下列過程辦理 :
1、 入館史料、實物的接收手續 - 史料、實物入館由博物館館藏部門履行接收手續,核收有關原始材料、各種單據和憑證,即:原始檔案,實物照片,收購單,徵調、捐贈,個人捐贈單等。2、 建立史料、實物登記帳 - 結合華博的特點,建立史料、實物入庫登記、報表統計、查詢的電腦管理系統等。3、編目建檔 - 建立編目卡片,同時建立史料、實物檔案。4、庫房管理 - 史料、實物的保管工作做到:制度健全、帳目清楚、鑒定確切、編目詳明、安全可靠、保管妥善、檢查取用方便。
第三十三條 本會籌建中華文化生態博物館為非營利機構,為維持永續經營,於建館完成營運後一年內,經全體理事1/2以上同意得另行成立「財團法人華博文教基金會」,另行訂定章程,以符實際。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1月7日第4屆第1次會員大會暨107.2.24第二次會員大會提案通過。報經內政部107年1月23日台內社字第1070401240 號函,107.5.31台內團字第1071401306號函,106.3.14台內團字第1060009531號函,107.4.17台內團字第1070022365號函,106.3.14台內團字第10600099531號,106.1.23台內團字第10704001240號函106.1.23台內團字第10704001240號函等准予備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8.1.18雄院和登108法登他字第20號函准予登記。 中華文化生活學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