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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生活学会章程修正后全部条文 (本会章程增修条文业经本会106.1.7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暨107.2.24第二次会员大会提案通过,函请主管内政部核备,并送高雄地方法院备查) 日期文号中华民国108年1月18日雄院和登他字108法登他字第20号。
中华文化生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文化生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
为 Corporation of Chinese Cultural Living Association 简称 (CCLA)
第二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文化教育学术团体,介绍,提倡和弘扬中华文化;提高台湾人民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情操;推动台湾和海内外华人社会文化生活与感情;联系世界各地文化,学术机构,促进文化交流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分支机构。前项分支机构组织规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於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后:
(一)介绍和弘扬中华文化
设置正春书院为学术发展基地,作为教学,研究,考察,藏书,出版和两岸学术文教和相关经贸交流之用.筹组学术发展委员会-举办中华文化文学与企业专题讲座,座谈和研讨会.办理儒道佛经学教育和本国语言教学活动.推展国际间对中华文化之认识与交流。邀请大陆各领域中有影响力之文教和相关经贸专业人士来台参访,讲学,座谈。强化行销功能设置网站并发行各种出版品.办理传统文化教育师资培训相关课程
(二)提倡中华文化-设立艺术生活工作坊,
提升两岸人民之文化艺术生活和情感推广民族艺术和传统技艺 提倡琴棋书画等文化生活,办理研习,比赛,展示,交流.举办具鄕情特色活动之研习比赛和观摩表演.推广中华饮食,养生,武术,经络等主题关怀活动.举办中华文化营活动,邀请两岸和中外人士参与.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并协助艺术工作者之产品商业化。办理文化及生活美学之相关人才培训、以宣导文化资产之价值及传延生活美学的重要性。
(三)协助政府有关中华文化政策之推展,建构中华文化生态环境
推动建立中华文化生态博物馆(简称华博),通过以中华文化在台湾系列文化如语言、信仰、民俗、历史、人文、族谱宗祠家训堂号、节庆、古迹、艺术建筑、食衣住行、感恩关怀和台湾特有的选举文化等、运用场景将实物与非物质等展示来呈现中华文化生活。明订馆藏的取得及其他资产之维护及处置规画,馆藏的调查、研究、整理与建档计画和如何运用於展示和教育。
研议建立「中华百姓文化华博服务宣导团」,开展义工服务与宣传,开展义工服务与宣传,分设国学组,人文艺术组,文教组,慈善组、族谱组,联络服务组和策画组等。
加强两岸文教和相关经贸团体之交流,互访与合作,办理座谈,展览,文物联展与资讯交流等活动.提升人文生活 落实生态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接受政府委托办理有关社区营造,文化、教育、资产等之活动和发展事项。
结合文化部政策规画并推动台湾大社区总体营造工作,建构中华文化生态博物馆实体化。
第六条 本会定位为学习型组织 具备社会教育与社会参与等功能,办理教育培训,活动推广和学术研究
第七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文化部、教育部及行政院卫生署,其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及监督。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后列四种:
1.个人会员 :凡赞同本会目标 宗旨 年龄20岁(含)以上 身心健全设籍於中华民国区域 填具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通过 依本章程缴纳各项费用者 .
2.团体会员 凡赞同本会目标之公司团体,得填具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并缴纳会费者.应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前项各项权利.
3.赞助会员 :凡一次赞助新台币一万元以上者 为赞助会员.
4.荣誉会员 :凡对本会推展活动有特殊贡献者,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得聘为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惟赞助会员与荣誉会员无前项各权利.
第十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会员未缴纳
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会员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者, 视为自动退会。满一年未缴会费者,经通知仍不缴纳者,予以停权处分.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外,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有后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1.丧失会员资格者。
2.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十三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所缴各项费用慨不退费.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四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会员代表)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名额、任期及其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后:
1.订定与变更章程。2.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3.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4.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5.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6.议决财产之处分。7.议决本会之解散。8.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 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十六条 本会置理事9人、监事3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理事、监事得采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七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左:1.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2.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3.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及理事长之辞职。4.聘免工作人员。5.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6.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3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任期均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由副理事长代理之,副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常务理事代理之。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九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1.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2.审核年度决算。3.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4.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5.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理事、监事有后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三、被罢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条 本会置执行长(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但执行长(秘书长)之解聘应先报主管机关核备。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理事监事担任。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执行长(秘书长)及各级工作人员志工得视财务状况酌予津贴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全权处理之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设各种书院、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和顾问各若干人,聘期除名誉理事长外,不受理、监事任期之限制。
第四章 会 议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八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后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二、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五、本会之解散。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 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后:
1.入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伍佰元 团体会员贰千元。
2.常年会费:个人一般会员,每年壹千伍百元,团体会员每年八千元,於入会时缴纳,或於次年元月一日起缴纳。个人永久会员,一次缴纳壹万元整(含入会费500元)於入会时缴纳,由个人一般会员转入亦同。
3.事业费。4.会员捐款。5.委托收益。6.基金及其孳息。7.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各界人士或团体捐助本会之款物,本会定期公布捐助人姓名和金 额,文物捐赠、制作和购买做好保存、登录、研究、编辑,作为日后的展出,并列名捐赠者芳名,捐赠管理监督-史料、实物的接收、登帐、编目和建档将依据文化部颁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进行。并依下列过程办理 :
1、 入馆史料、实物的接收手续 - 史料、实物入馆由博物馆馆藏部门履行接收手续,核收有关原始材料、各种单据和凭证,即:原始档案,实物照片,收购单,徵调、捐赠,个人捐赠单等。2、 建立史料、实物登记帐 - 结合华博的特点,建立史料、实物入库登记、报表统计、查询的电脑管理系统等。3、编目建档 - 建立编目卡片,同时建立史料、实物档案。4、库房管理 - 史料、实物的保管工作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安全可靠、保管妥善、检查取用方便。
第三十三条 本会筹建中华文化生态博物馆为非营利机构,为维持永续经营,於建馆完成营运后一年内,经全体理事1/2以上同意得另行成立「财团法人华博文教基金会」,另行订定章程,以符实际。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每年於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於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於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六条 本会於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会106年1月7日第4届第1次会员大会暨107.2.24第二次会员大会提案通过。报经内政部107年1月23日台内社字第1070401240 号函,107.5.31台内团字第1071401306号函,106.3.14台内团字第1060009531号函,107.4.17台内团字第1070022365号函,106.3.14台内团字第10600099531号,106.1.23台内团字第10704001240号函106.1.23台内团字第10704001240号函等准予备查,台湾高雄地方法院108.1.18雄院和登108法登他字第20号函准予登记。 中华文化生活学会章程